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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上海市医院服务公约 |
一、服务手则
1、医院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到岗位,并按规定着装,佩带工号,准时为病人服务。
2、医院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病人,做到语言文明,礼貌待人,有问必答,有请必到。
3、医院必须设立醒目的布局示意图、路标、科室标牌要求统一、规范,各种医疗服务设施保持良好状态。
4、医院必须设立服务台,提供服务、咨询,并落实规定的各项便民措施。
5、医院各服务窗口必须做到挂牌服务,主要收费项目明码标价,接受病人及社会监督。
6、医院必须采取措施,做到病人在门诊挂号、收费、发药等,每个服务窗口排队等候时间不超过15分钟。
7、在医疗服务中必须做到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、合理治疗、合理收费、合理给假。
8、病人经门诊三次未能确诊者,接诊医师必须请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予以复诊。
9、医院工作人员听到救护车到院铃声,必须立即迎接病人,要与随车人员做好病员病情交接工作,并及时处置病人。
10、医院必须建立领导接待制度,听取病员及群众意见,做到每周一个半天。
二、服务纪律
1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,不准擅自离岗,窜岗以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。
2、耐心听取病人及家属的病情陈述,热心、耐心地为病人诊治,不准与病人及家属发生争执。
3、在医疗服务工作中,中刁难病人。
4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,不准推诿病人。
5、认真执行病历书写制度,不准涂改病案和各种检查报告单。
6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,不准乱收费。
7、在医疗活动中,不准以医(权)谋私,接受病人的请客及收受钱物。
8、不准给病人开人情方、人情假、假证明及假报告单。
9、在购买药品器械等经营活动中,不准收受回扣,严禁索贿收贿。
10、严格执行医疗差错、事故报告制度,不准隐报、私自了结。 |
| 来源:松江乐都医院 |
| 日期:2005/07/1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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